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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5條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應載明被查詢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行政區或戶籍地址、申請事由及資料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戶政事務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審核各機關之申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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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