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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 本辦法所稱資訊連結系統,指內政部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閘門、戶政資訊網站服務應用程式介面與資訊中介服務等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 本辦法所稱資訊連結系統提供機關(以下簡稱提供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親等關聯資料以內政部為提供機關。 本辦法所稱連結機關,指向前項提供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依各該法律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應用資訊連結系統或親等關聯資料之連結…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提供資料之種類如下:一、書面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第4條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或申請查對、抄錄戶籍資料,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第5條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應載明被查詢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行政區或戶籍地址…第6條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機關申請查對、抄錄或交付書面戶籍資料時,得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酌收規費。第7條資訊連結系統提供資料方式如下:一、線上資料查詢。二、電磁紀錄之檔案傳輸。第8條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其申請之電磁紀錄戶籍資料屬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者,向內政…第9條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或親等關聯資料,應符合提供機關規定格式,並備下列文件經資通安全長…第10條連結機關申請線上資料查詢親等關聯資料,除有特別協議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親等關聯資訊連結…第11條資訊連結系統發生異常時,連結機關應依下列各款順序處理:一、網路通訊異常應向電信機構查明。二、…第12條連結機關應於提供機關通知日起五日內,取回申請之電磁紀錄戶籍資料;屆期未取回,提供機關即刪除該…第13條提供機關及連結機關應保存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日誌。連結機關應定期稽核,遇有缺失時,應即檢討改善。…第14條連結機關應備妥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使用者清冊,以配合提供機關實施稽核。連結機關應建立調整權限及註…第15條連結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提供機關:一、承辦人員、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第16條連結機關違反第九條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者,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第17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應用資訊連結系統或親等關聯資料之連結…第1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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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