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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13條

提供機關及連結機關應保存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日誌。連結機關應定期稽核,遇有缺失時,應即檢討改善。 提供機關對連結機關實施稽核時,連結機關應密切配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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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