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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 第10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10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推廣活動,應提供普通學校及特殊 教育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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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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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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