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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 第5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5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任務編組之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各單位主管、普通班教師 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以推動 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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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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