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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11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應依普 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及其他輔助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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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