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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7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所屬特殊教育學校 (班) ,提供其師資、專 業人員及設備等資源,協助尚未擬訂特殊教育方案之普通學校,輔導其特 殊教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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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