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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 第4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4條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工作項目為提供該轄區學校特殊教育諮詢、研習及教 材、教具、輔具、評量工具等之蒐集、交流與出版,必要時得協助特殊教 育人力規劃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結合社區各項資源,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資料庫,提 供學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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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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