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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普通學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 之規定,擬訂特殊教育方案,並支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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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