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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特殊教育機構,包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教育 中心、特殊教育學校 (班)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其他相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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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