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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 辦法規定提供支援服務,並以其服務成效列為績效獎勵、經費補助、追蹤 輔導及調整特殊教育計畫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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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