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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 第10條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0條
縣(市)消防局副大隊長、特種搜救隊副中隊長、港務消防大隊副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消防機關副中隊長以上職務合計一年以上。 三、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科員職務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隊長職務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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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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