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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4條

直轄市消防局副局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消防機關(構)警監四階以上主管職務。 二、現任或曾任消防機關(構)警監四階以上職務二年以上。 三、現任消防機關(構)科長,並曾任直轄市消防局中隊長,或縣市消防局大隊長,或特種搜救隊中隊長,或港務消防大隊隊長職務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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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