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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1條

直轄市消防局中隊長、副中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分隊長以上職務合計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隊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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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