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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5條

下列人員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前二校四個月以上消防教育結業: 一、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 二、縣(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分隊長。 三、特種搜救隊隊長、副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 四、港務消防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副隊長、分隊長。 前項消防教育,應於進用前完成。 本標準施行前警官學校警佐班結業之人員,視為具有第一項所稱消防教育結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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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