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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 第12條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分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佐班結業。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科員以上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構)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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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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