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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8條

直轄市消防局副大隊長、特種搜救隊中隊長、港務消防大隊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一年以上。 三、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非主管以上職務合計二年以上。 四、曾任消防機關中隊長職務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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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