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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7條

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縣(市)消防局副局長、港務消防大隊副大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一階主管職務。 三、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一階非主管職務一年以上。 四、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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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