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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 第14條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隊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警察(專科)學校以上學校消防教育畢(結)業。 二、現任警察機關警(隊)員,並經內政部消防署辦理之消防基礎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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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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