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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43條

合作社應於罷免會議七日前,將罷免申請書與答辯書連同會議通知及議程,一併分發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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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