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 第2條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2條

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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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