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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5條

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製作,內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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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