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 第7條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7條

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申請書上記載其識別號碼。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