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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3條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除另有規定外,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 ,圖式之名稱為商品安全標章。 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定代碼組成如下: 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除下列規定外,為字軌「C」及流水號: (一)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型式認可商品,為字軌「T」及指定代碼。 (二)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生產之商品,為字軌「Q」及指定代碼。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者,為字軌「M」及指定代碼。 二、驗證登錄:為字軌「R」及指定代碼。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商品,為字軌「R」、流水號及指定代碼。 三、符合性聲明:為字軌「D」及指定代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指定代碼,由標準檢驗局核准或發給證書時指定;前項第二款但書之流水號及第三款之指定代碼,由報驗義務人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 第三項之指定代碼,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維條碼應於核發證書(明)前或辦理符合性聲明登記時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公告實施日前已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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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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