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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2條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申請學校) ,申請與外國學 校議訂合作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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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