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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3條

申請議訂合作之外國約定學校,須為與我有外交關係或關係友好國家之學 校,且須以與申請學校同級者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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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