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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4條

申請學校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合作契約,其簽約人為申請學校之校 (院) 長或經校 (院) 長授權同意之學校行政單位主管或學術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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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