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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6條

申請學校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合作契學,不得包括左列事項: 一、為外國約定學校招生或招收本國學生在國內研讀以取得該校學歷或學 分。 二、其他法令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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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