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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學校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合作契約時應基於提昇學術水準及平等互惠 之原則,其書面內容得包括左列事項: 一、雙方教師、學生互訪交流。 二、圖書資料之交換。 三、舉辦學術研討會。 四、進行共同研究計畫。 五、其他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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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