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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9條

為確實覆行合作契約之活動,申請學校應編列相關經費支應,並指定相關 單位或人員承辦國際合作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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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