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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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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第五款所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量專業訓練,指測量學術團體、技師公會、同業公會或從事測量教學之大專校院,檢具測量專業訓練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之訓練。 前項訓練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期程。 三、訓練單位簡介。 四、計畫主持人學經歷;有辦理經驗者,其經驗。 五、課程科目、時數及其講授大綱。 六、師資及其學經歷。 七、訓練所需之儀器設備。 八、訓練使用之教室及實習場所。 九、參訓學員之甄試條件。 十、結訓證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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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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