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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
第九條
第二項所稱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指服務機關識別證,並備有測量機關出具之公文。 測繪業依本法
第九條
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辦理測量時,測量人員應攜帶任職於測繪業之證件,並出示委託機關出具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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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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