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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指測量標標示有點號、等級、點別、測設日期及設置機關,並於測量標基座或相鄰之適當位置設置說明及其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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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