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第14條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其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