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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第15條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核發之測繪業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測繪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測繪業為公司組織者,記載公司統一編號。 三、負責人姓名。 四、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五、營業範圍。 六、核發機關、核發年月日及登記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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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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