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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所定實施計畫及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測量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測量機關。 三、計畫範圍及經費。 四、計畫目的及依據。 五、計畫期程。 六、計畫內容及項目;其項目應敘明採用之坐標系統、與上級控制點之聯測、實施步驟等。 七、作業方法及使用儀器。 八、施測等級及作業精度。 九、資料格式、成果檢查及管理;其成果檢查及管理應敘明資料格式、成果檢查機制、後續維護管理等。 十、計畫預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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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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