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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測繪業依本法
第三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明變更內容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或負責人、股東同意書。 二、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變更登記,得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其傳輸格式及電腦資料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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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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