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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3條

申請案件應與當地公共設施相互配合,並應取得電力、垃圾處理及自來水等相關事業主管機構之同意文件。但無該需求之申請案件或各該機構無法提供服務,經申請人另以其他方式提供,並取得有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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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