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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6條

符合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所定性質特殊之申請案件,應說明選址條件、設置必要性及使用行為對鄰近地區之負面影響及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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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