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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3條

申請案件應配合使用計畫性質及環境特性,研擬防災、救災計畫,並提出相關因應措施,包括監測、避災、減災方式等,以因應氣候變遷影響與不同災害發生時之緊急避難及防救災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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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