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 第22條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2條
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綠化計畫: 一、應涵括緩衝、遮蔽、隔離、綠蔭、防音、防風、防火及地被等機能植栽、景觀植栽及人工植栽等項目。 二、就申請案件範圍內現有植栽詳細調查,樹高十公尺以上及樹高五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樹林,應予原地保存,因改變地貌需要,得於區內移植。但提出其他保存、移植或再利用等措施,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範圍內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五十。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條
看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