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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9條

申請案件應依下水道法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及管理組織;涉及排放廢污水者,申請案件範圍內應設置適當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且下水道系統應採雨水、廢污水分流排放方式,接通至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 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排放應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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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