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處受理申訴事件後,依申訴事件類型及內容,認屬其他單位權責事項,而須函轉各該單位處理者,應經本局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並副知申訴人。
政風處調查(處理)申訴事件人員,於申訴所涉爭議事件,有本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迴避事由者,應自行迴避;有本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事由,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備具書狀敘明理由,向政風處申請迴避;有本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政風處依職權命其迴避。
申訴人及申訴事件調查(處理)人員間,有本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項所定迴避事由者,政風處應指派他人依本辦法處理。
政風處受理之申訴事件如係政風處所屬人員提起時,應由本局副局長以上長官指定其他單位依本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