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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2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現役軍人對於本局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本局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得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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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