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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5條

因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未告知申訴事件係由政風處受理或告知錯誤,致申訴人誤向政風處以外之單位提起申訴者,以該單位收受之日,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之單位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政風處,並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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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