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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姓名、服務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但經通知限期補正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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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