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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8條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者,應向政風處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電話。 三、請求事項。 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送達之年、月、日。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事項,於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申訴事件,得僅敘明姓名、請求事項與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證據,政風處得通知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或由申訴人於該期間內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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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