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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3條

政風處受理申訴事件後,依申訴事件類型及內容,認屬其他單位權責事項,而須函轉各該單位處理者,應經本局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並副知申訴人。 政風處調查(處理)申訴事件人員,於申訴所涉爭議事件,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迴避事由者,應自行迴避;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事由,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備具書狀敘明理由,向政風處申請迴避;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政風處依職權命其迴避。 申訴人及申訴事件調查(處理)人員間,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項所定迴避事由者,政風處應指派他人依本辦法處理。 政風處受理之申訴事件如係政風處所屬人員提起時,應由本局副局長以上長官指定其他單位依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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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現役軍人對於本局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第4條申訴,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向政風處提起。但…第5條因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未告知申訴事件係由政風處受理或告知錯誤,致申訴人誤向政風處以外之單位…第6條申訴人因天災、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或特種勤務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第四條第一項之申…第7條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告知之申訴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單位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第8條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者,應向政風處敘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第9條政風處對於申訴事件,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於收受申訴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作成申訴處理…第10條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提起申訴逾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二、無具體之事實內…第11條申訴事件涉及不當管教、體罰、凌虐、心緒失衡或自殺傾向等生命受到危害之情況,政風處應依個案情狀…第12條政風處對申訴人之姓名、服務單位、居住所、聯絡電話等資訊,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第13條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辦法提起申訴而停止。但申訴人於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處…第14條申訴處理以書面為之者,應附記如不服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地方軍事法院官…第15條政風處處理申訴事件,應敘明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案情、具體事實及處理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備…第16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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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