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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7條

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告知之申訴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單位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期間。 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或措施之人遲誤者,得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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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