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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1條

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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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